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规范在职教师
参与家教辅导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效规范在职教师参与学生补习辅导行为,努力创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在普陀区范围内的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科教研部门、成校)在职、在编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三条 大力弘扬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树立爱岗敬业的先进典型。提倡和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为个别学生进行个性化的辅导和有针对性的补课,提供无偿服务。
第四条 为规范教师家教辅导行为,强化管理,杜绝漏洞。教师向学生提供家教辅导服务的,不论人数多少,一律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批程序为:在学校宣传和监管下,由教师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校长签字同意后,一式四份报区教育局监察室审批。局审批同意后,教师本人、学校、局监察室、局教育科各留一份。
第五条 未经审批,教师参与家教辅导的,一律按有偿家教论处。
第六条 教师参与家教辅导,经局审批同意后,局有关部门和学校将不定期追踪回访,无论辅导前、辅导期间、辅导后,如发现教师收取学生辅导费用或接收辅导学生家长的有价证券、实物等有价物品,一经查实一律视为有偿家教。
第七条 教师参与经局审批同意的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辅导补习和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的由学校举办的体育俱乐部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教师参与家教辅导内容包含文化类及非文化类各学科。
第九条 教师违反规定参与有偿家教,按《舟山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舟教发〔2013〕1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20日起实施,本规定解释权在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
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教育科、监察室
2013年11月19日